第一章 宗教立法牽涉人民的信仰態度與國家宗教發展甚鉅,宗教界須謹慎而積極地了解並提供意見
一、宗教的價值與宗教自由的真諦:
「宗教」,依於一個中性而精要的定義,乃是「指人與其認為『神聖者』的關係」而言,此中的「神聖者」,可以是超人格的覺者、超自然人格化的神,或具有任何超能、神秘力量的生命體或非生命體。而所謂的「與神聖者的關係」,意指基於對該宗教之經典或教義的仰信,為尋求今生或來世生命的安頓與超越、靈性的歸趨與淨化等目的,而進行的一種禮敬、祈禱、正確聞思、實踐修持與道德(律法)軌範,以及參與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等行為,或生活方式而言。(參考《宗教辭典》任繼愈主編,恩楷,2002、7)可見宗教乃是一種個人極內在心靈,對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之絕對信仰活動。此種心靈活動能使人類散發出謙卑、諒解、道德自律、洞悉人生、體認生命意義與生活目的,勇於面對困境、慈悲為懷、民胞物與,實踐人性終極關懷的人性光輝。宗教不但先於國家、法律而存在,亦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,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、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昇根源!
根據二○○二年四月十一日的世界衛生組織的秘書處報告,截至二○○二年止,全球共有4.5億人罹患某種類型的精神或腦疾病,平均每四個家庭當中,就有一個家庭內至少一名成員受到侵害(這其中有1.21億人患有憂鬱症)!而當年的世界人口約60億左右,換言之在今天的全球人口中,每14個人不到,就有1個人是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!而且世界各國對該病的負擔正不斷增加中,光美國每年因精神病的耗資就佔了國民生產總值的2.5﹪(約一四八○億美元!);而英國在這方面則約有三二○億英鎊的耗資;而日本(二○○一年)在這方面則約有十四億五千萬美元的耗資;至於台灣,以二○○一年為例,在這方面則約有一百四十三億台幣的耗資(台灣及日本的數據,參見二○○三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陳建仁在「精神醫學會」年會上的報告——〈台灣心理衛生與精神醫療政策之回顧與展望〉中,頁28「我國心理衛生資源與各國比較」)!再者,此類疾病更造成全世界每年有80多萬人死於自殺,其中年輕人更處於最高風險群中,佔所有自殺人數的一半以上!此外又根據世衛組織於二○○一年四月七日的「世界衛生日」上所公佈的一項專家預測報告稱:在今後的20年裏,全球精神病患者將大增,至二○二○年精神性疾病將成為導致死亡和殘疾的第二大原因,其中精神憂鬱症,將成為危及人類健康的第五大疾病!該報告還表示,類似像美國、日本這類高度經濟發展的國家,是憂鬱症發病率最高的國家,而非洲則發病率最低!根據以上的統計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來:社會經濟愈發達,人民的精神壓力必然愈大(如美、日),因此精神方面的疾病將會愈發的增加。同時一個國家要為此類疾病所付出的財力、人力及家庭、工作、社會等方面代價,也非常非常的龐大!然而,如果一個國家的宗教能夠發達、興盛,則透過宗教淨化與撫慰的力量,不但能減少精神病患的醫療時程與費用,增加治癒率減少復發率,而且最重要的是,透過宗教的心靈淨化功能,根本就能事先化解精神病於無形!如此一增一減的效果相加,則宗教能為國家社會在精神疾病的醫療與預防方面所提供的貢獻,那就非常的可觀了。更何況這些宗教的醫療與預防效果,都是各個宗教本然的功能與使命所推動,根本不花國家社會一分錢!
換言之,宗教在二十一世紀,已不應該再被看成是可有可無的社會附屬品了,面對著二十一世紀來勢洶洶的精神病襲擊,事實上宗教早已在有形的急難救助等傳統社會公益工作之外,悄悄地站在維護國人精神健康的第一線上在努力付出了!看看我國隨處都有寺院、宮廟、教堂在做人民的精神支柱,全國有許多宗教所設的醫院與學校,正在為提昇國人身、心、靈三方面的健康水準而努力,此外更有二十四小時不停播放的宗教電視台,隨時隨地在提供著宗教的心靈泉源與神聖教誨給我們的國人,讓我們的國人對生命與生活,有著更豁達而光明的態度去面對他自己的人生,從而使他能在這日趨複雜與競爭的社會中,保持一個健康積極而又善良淳樸的心靈。有了這樣的健康心靈為基礎,不但能為社會國家帶來進步與安定的強大力量,同時也能進一步地提高國民的生產力,以及國家的世界競爭力。而這些,同樣未花國家社會一分錢!憑良心說,我國的衛生、醫療等政策及建設,與西方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比起來,並沒有領先或太特殊之處,然而根據我國衛生署於二○○二年八月所公佈的英國經濟學人信息部,利用十三個健康指標,針對全球二十七個主要國家所進行的健康情形評比,台灣竟然僅次於瑞典而高居世界第二(日本第四、南韓十三、美國則為二十)!這其中宗教所提供的貢獻絕對是不可小看的!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的說,在未來的世紀裏,一個國家國民的健康指數乃至國家的文明發展與國力的總體表現,固然可以從醫療的建設、經濟的指數以至政治、國防等的具體數據來評估。然而其國內的宗教健全發展與宗教活動的發達等等,亦將漸漸地對國家力量的總體表現,提供其非常重要的助緣與貢獻,其重要性的比例不但會逐漸的提高,而且甚至會成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評估指標之一。因為良好的宗教發展,必能提供給一個國家國民健康、高尚、旺盛與恢宏的生命力、道德感及人生觀,在相同的政治、經濟與教育條件下,則宗教自由、發達的國家,必然比宗教相對不發達、不自由的國家,更具有國際競爭力!
在此意義上說,宗教對一個國家而言,事實上是有藝術文明與精神文明乃至科技文明之強大「生產力」的。我們甚至還可以進一步從一九○一年至一九九六年這九十六年來共639位諾貝爾獎得主的宗教信仰有無,來看出宗教對人類文明的具體貢獻有多大。據統計這六百多位得主當中,只有21位是沒有明顯宗教信仰的人,另外618位共佔97﹪的人都是有宗教信仰的(見大陸《人民政協報》2002年6月29日報導)!可見宗教信仰對人類文明發展的內在推動力是絕對超出想像的。
宗教既有如此的價值,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不僅為世界各國憲法所明定,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亦明定:「人人有思想、良心與宗教之權,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,及其單獨或集體、公開或私自以教義、躬行、禮拜或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」,足見宗教信仰之自由,已成為普世之價值。而此一「宗教信仰自由」的建立,在人類自由權的發達史上,亦極具重大而根本的意義,因為舉凡言論、著作、講學與出版等自由權的建立,也都是以「宗教自由」為其先驅的。這也就是為什麼當西方各國在考察一個國家的自由與人權發展時,率皆會以「宗教自由」的程度為其重要指標的原因。
在今日多元社會與多元價值體系下,面對如此神聖極私密之心靈事務,國家法律、制度既不可能是絕對之真理,尤其民主多數決原理,僅屬相對主義之產物,更無法產生絕對之真理。因此,國家對於宗教,理應以「寬容與謙抑」之態度為之,若必欲以法律壓倒一切、國家概括所有之方式,來面對與處理宗教之事務,不是對宗教之扼殺、對宗教自由之違害,即必然產生與宗教之對立!宗教既為人類內心最深層之思想,則宗教事務自非國家權限所及之領域,故不宜逕以「同一化」之理由而鉅細靡遺地,強加立法規範干預,甚至將之納入國家行政、立法、與司法權當然規範之範疇,而應將之劃歸為人民之私事,由宗教團體自律即可(此段揉錄大法官釋憲第573號文件,王和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)。也唯有國家在面對宗教時,能夠出之以如此謙抑與協助的心態,才能真正促進宗教的健全與興盛發展,從而在具體上得到宗教輔助國家社會發展,促進全民身、心、靈健康,以及國家整體競爭力增上的好處。但要真正能臻於此境地,則必須以國家在擬訂宗教相關法律時,能時時保持對宗教的「寬容與謙抑」之態度,並具體落實在法律條文當中,為其先決之條件。(待續) |